丹麦听力计是测定个体对各种频率感受性大小的仪器,通过与正常听觉相比,就可确定被试的听力损失情况。心理学上的听力计通常都是指纯音听力计。使用时,仪器主件自动提供由弱到强的各种频率刺激,自动变换频率,测听时被试戴上封闭隔音的耳机,当听到声音时,即按键,仪器可根据被试反应直接绘出可听度曲线。在医学上经常使用听力计来检查听力和测量听力的损失,听力损失的程度是用低于正常阈限的分贝数来衡量的。听力测定能评定一个人的听觉。因此,它在听力保护工作中的仪器。
丹麦听力计的常用校准方法:
1、频率检查
用一个电子计数器检查听力计的频率输出。这种仪器可以显示输出信号的准确频率。如果没有频率计数器,可以使用示波器;但是,示波器通常只能保证精度在5%的范围内,而不能满足1%至3%的频率精度要求。由于频率是由听力计而不是换能器决定的,所以听力计的输出可以直接接入测量仪器。通过电子计数器,可以十分容易地确定听力计的输出是否与表盘读数或电子显示数目相对应。听力计标准所允许的指示频率数值误差在1型听力计为±1%,2型为±2%,3、4、5型为±3%。例如,如果听力计表盘显示500Hz,那么对于标准听力计(1型)而言,其实际输出就必须在495和505Hz之间。在听力计初次交货的时候应该进行频率检查并且以后每年都需定期检查。尽管如此,坚持每天都对听力计进行主观检查,以确保频率的准确度良好。
2、线性检查
线性衰减有两种检查方法,直接对听力计进行电子测量或者通过换能器(耳机或骨导耳机)进行声学检查。如果使用电子测量,则需准备好耳机以及对耳机进行电子刺激的实验装置。应该从听力计的大输出开始依次以5dB衰减,直至小输出。听力计的每个衰减器都应该单独检查。相关标准规定,衰减器允许的误差范围取30%与1dB二者中的较小值。也就是说,如果表盘显示衰减为5dB,听力计的每次衰减必须在4-6dB之间。如果衰减为2dB,那么每次衰减应该在1.4和2.6dB之间。
应该定期检查衰减器的线性性能。如果听力计有衰减档(即为一按预先设定的强度如20dB,自动衰减的按钮),那么其衰减也应该校准。如果听力计能够每次衰减1或2dB,那么也应该检查这些小的衰减档。所以,要进行更为准确的测试,则需要特殊的设备。
3、失真检查
线性测量方法也可以用于检测换能器或听力计本身的失真。失真表现为非线性的衰减,特别是在高强度输出(90dBHL或更高)的时候。谐波失真必须通过换能器进行检查。谐波失真很少是由听力计引起的,而多由不同换能器导致。相关标准所允许的全部大谐波失真气导耳机为2.5%,骨导耳机为5.5%。
4、上升/下降时间
纯音的上升/下降时间是听力计的一个基本参数,可以将听力计的输出直接引入可储存示波器进行检查。上升时间指的是通断开关启动后,信号强度从低于稳定状态20dB上升至低于稳定状态1dB所需的时间。下降时间相反,指的是在该频率及表盘设定条件下,信号强度从低于稳定状态1dB下降至低于稳定状态20dB所需的时间。上升/下降时间检查通常是在60dBHL或更低强度下进行。相关标准规定,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短不超过20ms,长不超过200ms。